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原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告二:××保险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0107.83元【具体为:医疗费1023.6元,误工费2454.23元;车辆牵引费750元,停车费500元,评估费1510元,车辆直接物质损失费43870元(注:车辆贬值费、评估费待评估后提起)】。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27日下午20时整,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的东风本田CRV(RD5)轿车在本市内环罗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罗山路与杨高中路交口向南约50米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凯迪拉克1GGDM57T轿车从相同的方向快速行驶,并撞上原告所驾轿车,致使原告所驾轿车严重损坏,原告及车上人员××受伤。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证据一),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及车上人员××去上海市××医院进行救治,共产生医疗费1023.6元(见证据二①),误工费2454.23元(见证据二②)(具体算法如下:4331÷30×17≈2454.23元)。 上海拯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驾轿车进行汽车牵引施救作业,产生牵引费750元(见证据三①);停车费500元(见证据三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张江事故组受理,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驾轿车进行评估,产生评估费1510元(见证据三③);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编号为:××),评估原告所驾轿车的直接物质损失为43870元(见证据三④)。其外,原告所驾轿车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车辆贬值费、评估费(待评估后提起),被告理应一并承担。 经查,被告××所驾轿车由被告所有(见证据四①,该车已向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见证据四②)(保险单号为:××),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对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两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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