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商品房买卖案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25 15:10) 点击:530 |
关于一起商品房买卖案的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原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 被 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2年8月10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451392元,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3541.76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904.24元(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提前还贷而支付建设银行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备案单号:××)(见证据一)。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路与××路交口“××”第12#楼1106室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89.74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451392元。原告以按揭方式付款,首付房款人民币141392元,应在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剩余房款人民币31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7月4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积极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分别于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41392元(见证据二①)。2012年2月6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见证据二②),并于2012年2月23日通过建设银行按揭贷款形式向被告(被告建设银行账号:××)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310000元(见证据二③)。至此,原告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被告理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7月4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令人费解的是,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如期交付该商品房,被告却总是不予理睬,并怠于履行交房义务。原告无奈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告提出退房申请(见证据三①),同时提出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10月12日再次向被告发出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被告已签收(见证据三②),但仍置之不理。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该合同已于2012年8月10日解除,被告应于2012年9月9日前向原告返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451392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41.76元(具体算法为:451392×3%=13541.76元)。由于被告迟延返还上述款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合计人民币2904.24元【具体算法如下:2012年9月10日至10月18日为38天,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451392+13541.76)×6%÷365×38≈2904.24元】(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须提前向建设银行还贷,被告理应承担原告因提前还贷而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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