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法定继承案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26 16:15) 点击:618 |
关于一起法定继承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住所地:×× 被 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1/2份额;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区××路××弄××号××室房屋【产证号:沪房地××字××第××号】为××与被告共同所有,双方各占1/2份额(见证据一)。 原告系被告之父,××之弟(见证据二),因××精神残疾,原告也系××的监护人(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中心医院不幸病世(见证据四),故,××上述房屋1/2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终身未婚,其既无配偶,也无子女;而其父××已于1999年9月15日去世,其母××也于1969年11月26日去世。 这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是其唯一弟弟(见证据五),这样,原告成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现原告依法定继承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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