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法定继承案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1-26 16:15)    点击:618

关于一起法定继承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原 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 告:××女,汉族,××××××日出生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1/2份额;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室房屋【产证号:沪房地××××××号】为××与被告共同所有,双方各占1/2份额(见证据一)。

原告系被告之父,××之弟(见证据二),因××精神残疾,原告也系××的监护人(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20121229日在上海市××中心医院不幸病世(见证据四),故,××上述房屋1/2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终身未婚,其既无配偶,也无子女;而其父××已于1999915日去世,其母××也于19691126日去世。

这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已去世,××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是其唯一弟弟(见证据五),这样,原告成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现原告依法定继承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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