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谁之过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18 11:11) 点击:539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谁之过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金玉公司与向阳公司签订《桩基施工合同书》,约定金玉公司为向阳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桩基施工。在金玉公司桩基施工已近完成时,向阳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商品房销售利润,将该工程由原来一层设计的建筑物擅自变更成二层设计的建筑物。之后,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最终,向阳公司将该质量责任归咎于金玉公司,并拒绝支付桩基工程款43万元,金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设计院依照规划要求对该项目设计为地面建筑物一层,但向阳公司为了追逐高额利润,瞒着规划设计部门,违法变更建筑设计,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责任完全在向阳公司,故判令向阳公司支付金玉公司桩基工程款43万元。 律师评析: 一、金玉公司完全按《桩基施工合同书》中所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向阳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3万元;向阳公司擅自变更建筑物设计,导致桩基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理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就本案而言,向阳公司并未向金玉公司及时提及质量问题,只是待金玉公司索要工程款时提及,显然也严重违反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向阳公司的抗辩理由显然不成立,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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