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18 11:59) 点击:389 |
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阳光公司获准开发建设某工程项目,与月光公司签订《桩基施工合同书》,约定由月光公司进行桩基施工。在月光公司施工的过程中,阳光公司经批准将该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给星光公司进行建设,阳光公司与星光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书》,约定星光公司直接向月光公司给付桩基工程款。桩基工程完工后,星光公司欠付月光公司工程款50万元,月光公司以阳光公司及星光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法院确定阳光公司应当依照《桩基施工合同书》的约定向月光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并有权依照《项目转让协议书》向星光公司追偿。阳光公司支付后向星光公司追偿,但星光公司却变造《项目转让协议书》,将付款义务改变成阳光公司,并拒绝支付,阳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追偿权人对产生追偿权的事实依据无须另行举证,故判决星光公司向阳光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阳光公司向月光公司支付工程款,然后可以向星光公司追偿。阳光公司与星光公司之间,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立了追偿与被追偿的法律关系,追偿的内容是星光公司拖欠的桩基工程款,因此,法院根本无须审理《项目转让协议书》是否成立,星光公司变造该协议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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