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代替证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19 11:09) 点击:657 |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代替证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00914918) 案情简介: 鹏翔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李武借款10万元,并同时出具借条。之后,鹏翔公司陆续还款5万元,尚欠5万元一直未还。李武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鹏翔公司抗辩称,李武的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联营投资款,李武具有欺诈行为,鹏翔公司向李武出具借条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 法院审理: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代替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鹏翔公司向李武出具借条,证据确凿,理应向李武归还尚欠的5万元款项,故判令鹏翔公司偿还李武借款5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就本案而言,鹏翔公司主张与李武联营,是投资款,却只有其陈述,不能提交联营合同等相关证据,显然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且,如果双方真的是联营关系,鹏翔公司就没有必要归还5万元。至于鹏翔公司所述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显然也得不到法院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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