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付款的承诺理应如期实现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19 11:55)    点击:539

代为付款的承诺理应如期实现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黄河公司购买长江公司的建筑材料一批,用于黄河公司施工的淮河公司建设工程。该合同货款共计100万元,黄河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货款后即停止支付,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索要,淮河公司承诺剩余70万元货款将由自己从支付黄河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长江公司,并向长江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之后,淮河公司拒绝付款,长江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河公司与淮河公司连带支付货款70万元。

 

法院审理:

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淮河公司承诺从应付黄河公司的工程款中扣款直接支付给长江公司。淮河公司作出这一承诺,在长江公司与淮河公司之间建立起付款合同关系,故判决黄河公司向长江公司给付货款70万元,淮河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从淮河公司向长江公司作出的《付款承诺书》时起,淮河公司与长江公司之间就建立了付款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以长江公司与淮河公司为合同相对人,淮河公司代为付款的承诺理应如期实现。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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