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20 10:43) 点击:556 |
离婚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军与王莉是夫妻关系,双方均是教师,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尚不满周岁。孙军的父母为了照顾孙女,来城里与小两口一起生活,引起了王莉的不满,经常发生一些家庭矛盾,直至王莉找来亲友殴打孙军及其父母,致孙军及其父母受伤。孙军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主张女儿随男方生活,并分割婚后财产。王莉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随其生活,要求孙军每月给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主张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屋折价款的二分之一给付孙军共计17万元,但主张在给付房屋折价款中一次性抵扣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孙军还得倒贴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双方感情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孩抚养权归女方王莉所有,但孙军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女儿的抚育费,故按月支付600元;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女方王莉应将17万元房屋折价款给付孙军。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本案而言,孙军并没有条件一次性给付抚育费,法院将房屋判给女方王莉,孙军将居无定所,孙军的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孙军照料,孙军必须用钱购买房屋供父母居住,因此,孙军可以按月支付抚育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就本案而言,孙军有固定收入,也不是下落不明者,故女方提出抵扣,反要孙军倒贴钱款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夫妻离婚,其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