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如何确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22 11:58) 点击:432 |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关系如何确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殷成与殷斌系父子关系,殷斌住在城里,殷成住在乡下。殷斌为了照顾老父亲殷成,雇佣焦玲为殷成的全日保姆,并按月向焦玲支付劳务费。三年后,殷成过世,其生前单位向殷成一次性发放10万元抚恤金。之后,焦玲拿出与殷成的结婚证向法院起诉殷斌,声称其与殷成系夫妻关系,要求殷斌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分割10万元抚恤金。 法院审理: 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其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焦玲没有与殷斌形成抚养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与殷成是合法夫妻关系,10万元抚恤金只是针对殷斌发放的,与焦玲无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焦玲只是殷斌雇来的保姆,双方并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殷斌没有赡养的义务。 二、殷成生前单位并不知晓殷成曾与焦玲结婚的事实,根据户籍档案记载,殷成仅有独生子殷斌,且殷斌已丧失劳动能力,于是按殷斌的一人标准,向殷斌发放抚恤金10万元,因此,该10万元抚恤金与焦玲无关,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当然,焦玲可以作为殷成遗孀另行要求殷成生前单位发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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