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重复登记如何维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2-28 12:12) 点击:402 |
土地权属重复登记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黄山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售房合同》,约定由黄山公司购买黄河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一处,黄山公司购买房产后,依法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黄河公司下属的两个子公司是长城公司、长江公司,两子公司以公司分立的名义,“协议”将已出售给黄山公司房产的20亩地“划归”西湖公司,西湖公司持长城公司、长江公司对该幅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到某国土局办理了该幅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违法重复办理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黄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国土局撤销西湖公司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 西湖公司违法重复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对抗黄山公司对本案房产的合法权利,某国土局对西湖公司重复办理权属证书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评析: 一、《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黄山公司购买房产以后,已经办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且从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因此,黄山公司对本案土地使用权享有的合法权利是无可争辩的。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要求: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本案中,黄山公司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权利人。某国土局违反程序规定,为西湖公司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然是违法的,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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