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1 17:06)    点击:55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林与孙倩系夫妻,张林曾在某建设工地从事工程承包工作,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给付张林一套门面房折抵工程款,张林遂赴外地承包工程。李刚也曾在上述建设工地从事工程承包,因建设单位拖欠其施工款,李刚遂将建设单位已折抵给张林的门面房的门窗焊死,意图向建设单位施压。孙倩找到李刚理论,讲明该房屋已折抵张林作为工程款。但李刚不予理睬,并时时骚扰。孙倩在这种情况下,就自作主张与李刚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该门面房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50万元转让给李刚,并将房屋产权证明交付李刚,收取47万元,其余3万元待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支付。数月后,张林从外地回来得知其事,坚决不同意转让该房屋。李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孙倩在张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刚,李刚的行为也不符合善意取得,故该房屋买卖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驳回李刚是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一、《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本案而言,孙倩在张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以低于市场价的一半的价格出售给李刚,且双方未变更房产登记,故李刚完全有权予以追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本案而言,李刚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李刚并非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故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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