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1 17:41) 点击:485 |
已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文斌代表象牙公司与犀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两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约定象牙公司购买犀牛公司销售的建筑材料一批,使用于象牙公司承建的某学校教学楼工程,同时约定,在犀牛公司最后一次供货完毕后的一周内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支付滞纳金。但至犀牛公司供货完毕的三个月后,象牙公司仍尚欠15万元货款,并拒绝支付。犀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滞纳金16万元。象牙公司辩称,《购销合同》上象牙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文斌不是象牙公司员工,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 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象牙公司的确就某学校教学楼工程向犀牛公司购买了建筑材料,双方实际具有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也已经加盖象牙公司印章,故认定《购销合同》成立,判令象牙公司向犀牛公司支付货款及滞纳金16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象牙公司没有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由于象牙公司接受和使用了犀牛公司供应的建筑材料,双方实际具有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合同也已成立,象牙公司辩称印章伪造、文斌不是象牙公司员工实际与事实完全不符,故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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