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2 12:10) 点击:518 |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齐盛向王军借款10万元,并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进行抵押,同时约定:齐盛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以变卖该住房的价款偿还债务。但双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2011年4月,债务到期,齐盛无力偿还,王军遂要求其变卖房产用于还债。齐盛不予理睬,王军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齐盛一直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成立,王军不能要求变卖齐盛的房屋并优先受偿,故驳回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本案而言,由于双方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并未设立,王军并不能以此主张优先受偿,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本身有效,王军可以追究齐盛拖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其无法行使抵押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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