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3 11:44) 点击:551 |
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俞江和向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俞江购买向阳公司开发、销售的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付商品房的时间,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逾期,则每日赔付0.3‰,直到购买人获得房屋产权证为止。俞江入住之后,虽屡次要求向阳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向阳公司一直没有为俞江办理房屋产权证,俞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违约金15万元。 法院审理: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间,由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明确,故判令向阳公司向俞江赔付违约金15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就本案而言,俞江与向阳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约定,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向阳公司按约定赔付违约金。该约定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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