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分享婆家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4 11:54)    点击:492

离婚后能否分享婆家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陈燕与丈夫于2008年离婚,但是离婚时双方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某区某弄某号房屋。2009年下半年,陈燕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陈燕的婆婆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达成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陈燕及其婆婆等4人都是被安置对象。但是陈燕的婆婆在领取了全部补偿款40万元后,却拒绝分给陈燕,陈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

房屋征收通常以户为单位进行,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安置对象。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就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的,离婚后该房屋依然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陈燕在房屋征收补偿时,依法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相应份额,故判令陈燕的婆婆向陈燕支付补偿款10万元。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就本案而言,陈燕的婆婆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就协议内容来说,不但陈燕婆婆是安置对象,陈燕也是安置对象,因此,由于该安置协议为非合同当事人陈燕设定了被补偿和安置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该协议也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该协议已明确陈燕的份额,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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