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是否为被征收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5 15:47) 点击:461 |
同住人是否为被征收人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建设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某市某区某路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李莉的私房在拆迁范围内,建设公司与李莉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李莉于2010年6月1日前搬家交房,建设公司一次性向李莉支付拆除房屋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迁补助费。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支付了上述费用。李莉也重新购买了房屋居住,但是李莉之女吴燕认为,自己长期与母亲居住在一处,在他处无住房,建设公司未经其同意,与其母亲签订了上述协议,故不同意腾房,并继续占有房屋。建设公司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莉、吴燕履行拆迁协议,将讼争房屋腾空。 法院审理: 李莉作为房屋之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屋。建设公司与李莉签订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吴燕作为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行使房屋所有权人之合同权利,故判令李莉、吴燕履行腾房义务。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案中,房屋属于李莉的私房,李莉当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征收时,房屋所有权人李莉就是被征收人,吴燕作为李莉之女,虽与母亲一起居住,但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具备被征收人资格,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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