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搬迁如何处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7 10:51) 点击:619 |
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搬迁如何处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为民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某市某路实施拆迁,建造商办综合楼。姜清位于该路段的私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为民公司与姜清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某市某区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安置某小区内商品房一套给姜清。但姜清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搬迁,某区政府经与其谈话未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限姜清于2008年8月1日前迁至某小区内的商品房。姜清对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法院审理: 某区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且具有作出限期拆迁决定的主体资格,故判决维持某区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某区房产管理局,被征收人是姜清。由于双方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故房管局有权报请某区政府裁决,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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