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7 11:30) 点击:586 |
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张山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小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将行人王良碰伤。后经交警认定,张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良无责任。之后,经过鉴定,王良构成四级伤残,其中,误工损失日为200日。双方因达不成赔偿协议,王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王良的误工损失日为200日,而王良无法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依照本地法院所在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应为30000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就本案而言,由于王良无固定收入,也无法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法院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某市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关于误工费,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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