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营业用房如何确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8 11:14) 点击:424 |
拆迁时营业用房如何确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嫦娥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某小区进行综合开发改造建设。被拆迁人费林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嫦娥公司就房屋价格和补偿安置与费林发生争议,于是向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但费林认为,县建设局将自己的房屋定性为住宅是错误的,其房屋性质应为营业用房。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这一裁定。为了证明其主张,费林还出具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于证明该房屋使用性质为营业用房。 法院审理:对房屋性质确认的主要依据是房屋产权证书,从房屋产权证书用途一项中可以看出是住宅房屋还是营业房屋。如果是非住宅房屋,必须具有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而从原始初始申请批建和产权登记,以及所核发的产权证照,都是属于住宅用途。因此,原告的房屋性质应确认为住宅,判决维持。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营业用房的补偿价格要高于住宅用房。在产权置换中,被征收房屋是营业用房的,还可以要求置换营业用房。但营业用房的认定一般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本案中,法院以房产证记载的房屋的用途作为认定标准是正确的,至于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能证明原告被拆除的临街房屋曾用于营业,而对其房屋性质的确认不能起到证明作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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