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对投入私营企业的住宅房如何补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8 11:46) 点击:561 |
拆迁时对投入私营企业的住宅房如何补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成有200平米住宅房屋。孙成因开办私营企业,以此房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企业运营,成为企业的营销部。2005年,某市政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某区域进行改造,孙成的住宅房屋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但是,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孙成与某市政公司发生争议。孙成认为,自己的房屋早已作为出资投入企业运营,属于典型的营业用房,某市政公司应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某市政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市政公司申请市房管局裁决,市房管局认定:根据孙成实际经营情况,可以适当予以补偿。市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结合孙成房屋的具体使用情况,认定市房管局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合法有效,判决维持。 律师评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看来,在住房性质认定上,法律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本案中,孙成的房屋就属于此种情况,法院采纳上述紧急通知,判决维持房管局的裁决,是比较公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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