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以何种标准补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09 10:58) 点击:499 |
征收房屋以何种标准补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王刚位于某路的一套房屋被规划为拆迁范围,拆迁人是淮河公司。在双方协商拆迁补偿金额时发生争议,王刚认为自己的房屋价值22万元,因为自己一年前购买的价格是20万元,装修花费了2万元。而淮河公司委托市房地产评估公司做了评估,认定该房屋市场价为19万元,并同意按此价款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后经市房管局裁决,淮河公司向王刚支付19万元拆迁补偿款。王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裁决。 法院审理: 市房管局在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以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妥,于是判决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房屋的价值应当通过评估确定,而不是以购买时的价格确定。房屋征收条例规定,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当然,依据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机构须由被征收人选定。但无论如何,该案的判决当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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