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12 17:53) 点击:510 |
公房承租人如何变更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这里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现实中,房管部门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协议,或者要求对协议进行公证。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偷偷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欺骗房管部门,将自己变更为公房唯一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马律师提醒: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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