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居间合同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3-22 15:55) 点击:452 |
如何认定居间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旺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双方约定:刘旺将其所有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委托中介公司联系买家,按成交价的1.5%支付报酬。此后,中介为其联系买家,但刘旺却私下与买家达成交易,将房屋出售,未向中介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中介将刘旺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旺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本案中,刘旺与中介公司联系的买家达成了交易,中介公司完全有权主张报酬。另外,刘旺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就应该按合同履行,故判令刘旺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 律师评析: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合同的本质是基于居间服务的委托合同,一经订立即刻生效。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经签订了居间合同,这样,虽然刘旺私下与买家达成交易,但毕竟某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故法院判令刘旺仍须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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