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人在被安置时不明确如何处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02 09:53) 点击:490 |
房屋产权人在被安置时不明确如何处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大海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某区域实施拆迁改造,孙伟持有该拆迁范围内住房所有权证,建筑面积42平米,孙伟要求对全部院落进行补偿,大海公司认为其仅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证,不同意补偿院子面积,双方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大海公司提出申请,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行政裁决书。孙伟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孙伟虽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大海公司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决,由确定的房地产权利人向大海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本案中,孙伟缺少土地证,出现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因此,首先应当解决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征收人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的,故某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裁决由确定的房地产权利人向大海公司主张赔偿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