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停在室外的摩托车丢失负责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02 10:40) 点击:506 |
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停在室外的摩托车丢失负责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饶山是某小区业主,并与护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合同,护家公司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养护、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提供服务。
法院审理: 饶山将未加防盗锁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被盗纯属意外事件,饶山并未将摩托车钥匙或行驶证交付给护家公司,护家公司也未向饶山出具取车凭证,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加之护家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故驳回饶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如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就本案而言,饶山与护家公司签订的是服务性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护家公司应当保管业主的车辆安全,且饶山也没有特别约请护家公司保管被失窃的那辆摩托车,饶山未给摩托车上防盗锁是丢失的主要原因,饶山存有重大过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法院判令护家公司没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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