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13 10:38) 点击:491 |
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明和王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孙明向王刚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李建与张军为孙明的借款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本息为止。借款期限届满后,孙明只归还了10万元,余款一直不还。王刚认为,担保人张军家里有钱,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军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张军认为应当与李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案担保期限6个月也已超过。
法院审理: 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本息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本案被告张军的保证期限应当为2年,另,王刚直接起诉张军有法律依据,故判令张军限期归还2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本息为止,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就本案而言,张军是保证人之一,王刚有权要求其单独归还。当然,王刚归还后,完全可以向孙明追偿或者要求与李建平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