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主体确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13 11:17) 点击:464 |
转租合同主体确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魏明与姜军共同承租了某商场一层的两间门面,开了一家饰品店,两人是合伙人。此后,魏明与马燕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将其中一间门面转租给马燕,姜军收取马燕租房押金5万元,并以饰品店名义向马燕出具了收据,自己也签了名。转租期满后,魏明和姜军应向马燕返还押金5万元,但魏明已外出无法联系,姜军称只是魏明代理人,并拒绝返还5万元押金。马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军和魏明连带返还押金。
法院审理: 姜军收取马燕房屋5万元押金,并以饰品店名义向马燕出具了收据,且自己也签了名,事实清楚,故魏明签订的转租合同是转租了魏明与姜军共同承租的房屋,姜军是转租合同主体,而非代理人,故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押金。
律师评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同时, 第47条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 就本案而言,魏明与姜军系合伙关系,姜军收取马燕租房押金的行为视作已对魏明签订转租合同行为的认定,故理应由两合伙人共同返还押金,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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