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拆除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15 15:04) 点击:658 |
不能拆除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盛林与韩军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盛林购买韩军的房产一处,用于开设宾馆。韩军向盛林实际交付了房屋和相关权利证书。盛林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用去20万元。此后,韩军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返还已经交付的房产。经法院审理,判决协议解除,返还已付购房款,但对盛林投入的装修款未作处理。为此,盛林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添附附属物,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合同的变更不影响非产权人要求按照折价的价值给付对价的权利,故判令韩军向盛林补偿8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就本案而言,盛林对房屋进行的装潢,属于对韩军财产增添附属物,而且无法拆除。同时,韩军同意利用盛林的已进行的装潢,继续使用,该附属物应当折价归盛林所有,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