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如何确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4-25 11:13) 点击:510 |
先合同义务如何确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月牙公司生产机械设备,与星火公司签订《拆装机械设备协议书》,约定星火公司为月牙公司拆卸、运输、安装机械设备。双方约定:月牙公司先支付运输费2万元,余款6万元在星火公司安装完成调试后给付。星火公司在拆、运、安装过程中造成机械设备毁损变形,给月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月牙公司发函要求星火公司修复,并安装完成调试,星火公司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6万元余款。
法院审理: 双方合同约定星火公司为月牙公司拆卸、运输、安装机械设备,月牙公司再支付余款6万元,该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现星火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月牙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故驳回月牙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就本案而言,月牙公司支付余款是后履行义务,星火公司履行相应安装调试是先合同义务,如果星火公司未履行完毕,月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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