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处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25 12:17)    点击:542

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处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农民工俞佳于2004105向某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于2004118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俞佳在为顺杰公司服务过程中受伤,是工伤,并告知顺杰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顺杰公司未在复议期内申请行政复议,却在之后,以市劳动局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性程序,现顺杰公司未经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顺杰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这样,申请行政复议便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性程序,本案中,顺杰公司未经行政复议便直接提起诉讼,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当然,如果本案发生在现在,则完全不同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性程序,故顺杰公司完全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法律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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