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被盗用责任的承担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4-04-27 17:08) 点击:899 |
公章被盗用责任的承担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斌向李杰借款10万元,李杰要求张斌提供担保,张斌遂盗用朋友开办的春光公司的公章,提供连带担保。之后,张斌无力偿还,李杰起诉要求张斌和春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张斌盗用朋友开办的春光公司的公章给自己借款行为提供担保,且春光公司无任何过错,该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故判令由张斌向李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春光公司对提供担保一事,完全不知情,张斌利用其与春光公司开办人的朋友关系,盗取了春光公司的公章,为其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显然,春光公司无任何过错,故春光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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