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4-27 17:37) 点击:662 |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亮和姜勇系某校同班同学,在体育课的篮球比赛中,两人相撞致使姜勇腿骨骨折,姜勇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亮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 (调解结案)王亮和姜勇系比赛中相撞造成的,王亮并无过错,学校也无过错,王亮和学校愿意共同补偿2万元给姜勇。
律师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就本案而言,姜勇与王亮在篮球比赛中相撞导致姜勇受伤,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故无民事赔偿责任。其外,本案发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这一体育活动给当事人带来身心愉悦,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受益,因此,本案是在双方为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并不适用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受害人和致害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适当补偿的原则。故法院调解结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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