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5-14 17:49)    点击:538

恶意磋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姜志高经营一家饭店,由于准备去国外投亲,决定于20111111日前将饭店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并在外贴出了广告。李军正好想经营饭店,遂向姜志高表达了签约意愿。此事被王刚知晓,王刚也有一家饭店要转让,于是故意与姜志高磋商,并达成意向:王刚将在20111031日前向姜志高交付18万元,到时签订正式合同,姜志高在之之前不得将饭店转让他人。背地里,王刚却与李军签订协议,将自己的饭店转让李军,之后,便拒绝与姜志高签订合同。姜志高见出国日期将近,只好将饭店以10万元价格转让。半年之后,姜志高知道事情原委,将王刚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万。

 

法院审理:

王刚故意与姜志高磋商,并达成意向,使得姜志高遭受损失,王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令王刚向姜志高赔偿8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王刚与姜志高并没有合同关系,但王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最终使得姜志高不得不低价转让他的饭店,王刚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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