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权扣留公司账款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01 11:48) 点击:514 |
股东无权扣留公司账款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康建系明阳公司股东,明阳公司与朝天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后双方解除合同,朝天公司向明阳公司返还货款12万元,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康建。之后,康建却将该笔款项扣留,存入自己账户,拒不向明阳公司返还,明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康建辩称已为明阳公司垫付近13万元,所以无义务返还。
法院审理: 由于康建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系偿还明阳公司货款12万元,故判令康建向明阳公司返还货款12万元,至于垫付款项是否为正常支出等问题应另行解决。
律师评析: 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权。公司的财产应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否则构成滥用股东权。本案中,朝天公司向明阳公司返还货款12万元,该款项应属于明阳公司所有,康建应及时将该款项归还明阳公司。康建辩称已为明阳公司垫付近13万元款项,但其与明阳公司之间以及明阳公司与朝天公司之间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康建对其垫付的款项完全可以另行起诉,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