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如何确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03 22:50) 点击:576 |
公司发起人如何确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江与王军、王刚、王成等3人协商成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王军等3人是公司成立筹备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注册、收取入股投资款。之后,李江向王刚缴纳了10万元投资款,王刚将该款交给天成公司保管。其后,公司并未如期成立,李江要求王军等3人退还投资款,遭拒,李江起诉至法院。王军等3人辩称,王刚是受天成公司委托代收投资款,并非王刚个人行为,王军等3人也并非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其3人各是代表法人出资人进行公司筹备。
法院审理: 纵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是王军等3人代表的公司,故认定王军等3个自然人是发起人,其完全系公司设立失败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主体,并判令王军等3人返还李江10万元投资款。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在本案中,为设立公司签署章程的是4个自然人,向公司认购出资和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也是自然人,因此,法院认定该4个自然人为发起人,并判决王军等3被告返还李江10万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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