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订立公司意向协议不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03 23:42) 点击:656 |
仅订立公司意向协议不能被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朱林与孙尚达成设立向阳公司的意向协议,之后,朱林向孙尚汇款10万元,但孙尚在收到汇款后,却不兑现出资开办向阳公司的承诺,并拒绝向朱林退还10万元。朱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尚退还10万元投资款。孙尚辩称: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朱林应出资20万元,但其始终没有出资到位,故造成公司设立不成,公司在筹备过程中已花费15万元,应认定双方系合伙关系,合伙财产应在结算后进行分割,请求法院驳回朱林诉请。
法院审理: 朱林给孙尚汇款10万元,是以设立公司为前提的。设立公司应订立发起协议,制订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公司机关,进行公司名称核准等相应程序,本案中,双方虽订立公司意向协议,但并没有就设立公司进行实质性协商,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出资款。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6条、第7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双方仅订立了意向性协议,该协议不是发起人协议。同时双方也未就公司成立进行实质性协商,没有制订公司章程、没有选举公司机关,没有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没有从事相应的公司设立行为。孙尚辩称公司筹备中已花费15万元,但也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形成设立公司的合伙关系,并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万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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