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16 16:20) 点击:634 |
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褚江是明阳公司的股东,明阳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褚江出资30万,另一个股东姜勇出资70万。明阳公司注册完毕后,全部注册资金于2010年4月转出明阳公司,后姜勇已将其出资70万转入明阳公司,而褚江却拒绝出资。明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褚江交付明阳公司出资款30万元。褚江辩称:明阳公司出资虚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并且,其诉讼时效已超过2年,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原告诉讼主体成立,被告所述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故判令被告褚江交付出资款30万元。
律师评析: 一、关于明阳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完成法定的设立程序便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意味着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本案中,明阳公司完成相应程序,取得营业执照,故其享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二、关于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法理在于: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话,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故法院没有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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