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维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21 10:49) 点击:658 |
隐名股东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刚与孙可、李江签订《隐名投资协议》,就出资设立希望公司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王刚为隐名股东出资100万,孙可、李江是名义股东,不享有希望公司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希望公司的责任由王刚承担。之后,希望公司成立,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载明: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孙可出资70万元,李江出资30万元。其后,在公司经营中,王刚与孙可、李江发生争议,王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返还希望公司财产。
法院审理: 《隐名投资协议》真实有效,根据其约定,王刚是隐名股东,是希望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其后在经营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争议,但希望公司在债权债务未清算的情况下,原告王刚无权主张两被告返还希望公司财产,故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案中,隐名股东王刚与孙可、李江签订 《隐名投资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合法有效,王刚是隐名股东。 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原告王刚能否在希望公司清算之前提出返还财产,以维护隐名股东的权利。其实,公司财产在未清算之前是不确定的,故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原告王刚完全可以在希望公司清算之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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