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义务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30 15:29) 点击:543 |
公司有义务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伟与孙晋、李小东订立公司章程,约定三人成立凯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张伟、孙晋各出资25万,李小东出资50万。之后,凯旋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2008年4月,张伟与王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海以25万元收购张伟在凯旋公司25%的股权,王海当日向张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凯旋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记载王海的股东身份,但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王海起诉至法院,要求凯旋公司确认其为公司股东,并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 王海与张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合同,凯旋公司对此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确认王海的股东身份,故判令凯旋公司确认王海的股东身份,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王海因继受取得凯旋公司25%的股权,成为新股东,凯旋公司为此作出了相应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确认王海的股东身份,因此,凯旋公司理应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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