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因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可被撤销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30 16:11)    点击:564

股东会决议因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可被撤销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英、王欢为明月公司股东,他们获悉明月公司曾于20113月召开股东会,并形成部分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决议。但他们二人并未收到召开此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故起诉请求撤销明月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明月公司辩称:其未召集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故李英、王欢没有诉权。

 

法院审理:

虽明月公司对召开股东会予以否认,但从工商部门调取的资料显示:20113月,明月公司修改过公司章程,与之对应的还有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的授权委托书。故明月公司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并且,明月公司章程没有相应不需要通知全体股东参加股东会的规定,故此次股东会程序违法,因此,判令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就本案而言,明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部分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决议,理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李英、王欢两位股东,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明月公司并未履行通知义务,李英、王欢也不知情,故其可以申请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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