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30 16:40) 点击:558 |
股东是否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赵亮与马军共同出资成立荣盛公司,公司注册资金80万,赵亮与马军分别持股55%和45%,之后两股东之间产生分歧,荣盛公司经常通过发快递等形式将举行公司会议和形成的决议通知马军,马军大多拒绝参与荣盛公司经营管理。关于荣盛公司的决议案,其中,公司章程规定要求过半数而通过的,以股东赵亮55%的表决同意而通过,其中,要求三分之二表决方式可通过的,因股东马军缺席而被否决。赵亮无奈向法院提起解散荣盛公司的诉讼。
法院审理: 尽管荣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公司都通过多种途径通知马军,但马军大都拒绝参加,由于两股东长期冲突,荣盛公司出现严重困难,故判令解散荣盛公司。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赵亮与马军系荣盛公司两股东,两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分歧,之后,马军拒绝参与荣盛公司经营管理,致使要求三分之二表决方式可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无法通过,公司陷入僵局,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不利影响,不仅不利于公司发展,还造成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失,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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