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如何确认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7-26 11:57)    点击:498

建设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如何确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10726,未来公司与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工公司承建未来公司车间厂房,开工日期是201081,竣工日期是201141,工程价款为固定价5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经常阴雨不断,影响了施工水泥浇筑进度,致竣工延期20天。竣工结算时,未来公司要求建工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按每天1万元计算,从剩余100万元的工程款中扣除。建工公司只同意按每天100元计算,双方协商不成,建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本案原告逾期竣工是事实,原告也同意承担责任,但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故被告只能主张按损失计算违约金,因被告未能举证损失的证据,故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每天300元的损失,并从100万元的工程款中扣除。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本案而言,建工公司逾期竣工事实确定,其也愿意承担责任,故建工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关于逾期违约责任方面的约定,未来公司欲主张建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举证证明其有实际损失,其不能举证,须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酌情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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