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7-27 11:59)    点击:529

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宁远公司欲建一仓库,因公司董事长与化新公司老总关系甚好,双方口头达成建设工程协议后,在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即由化新公司承包仓库,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认可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宁远公司却不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化新公司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工程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按口头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工程施工并已施工完毕,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有效。因宁远公司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故宁远公司应按口头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遂判令被告支付10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因老总关系甚好,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化新公司已经履行其应尽义务,宁远公司也承认其工程质量合格,该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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