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须招投标项目如何结算工程款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07 16:48) 点击:574 |
非必须招投标项目如何结算工程款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建春大酒店与和平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和平公司为建春大酒店扩建酒楼,工程固定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备案。施工期间,因建春大酒店改变设计,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据实结算,但未进行备案。后工程竣工验收,双方为工程款产生争议,和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据实结算支付130万工程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因此,备案合同不是结算的法律依据。双方后合同明确据实结算,故对被告辩称按备案合同100万结算不予支持,经鉴定,工程造价为122万元,故判令建春大酒店按鉴定结论如数支付。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依此规定,本案的工程款应为100万元,但其适用的前提是:一、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二、中标合同到备案机关备了案,但本案非招投标工程,故不适用本规定。 二、《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双方又签订了后合同,对前合同进行变更,表示应据实结算,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加之的确是建春大酒店改变设计所致,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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