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07 17:16) 点击:619 |
低于成本价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强力学校将教学楼对外招标,确定低价300万元,深林公司因与海明公司一直有矛盾,为确保中标,深林公司便压价竞标,最终以180万元中标,并与强力学校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当深林公司完成教学楼一半时,认为亏损严重,便要求强力学校增加工程款,遭强力学校拒绝,深林公司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支付已完工工程款。被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深林公司低于成本价与强力学校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因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经鉴定,造价为130万,故判令强力学校如数支付。
律师评析: 一、《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深林公司为排挤海明公司,故意压价,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应属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深林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强力学校坚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后经鉴定,造价为130万,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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