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订立后被认定为无效如何处理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19 16:48) 点击:497 |
建设工程订立后被认定为无效如何处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江河公司拟建设厂房,与华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华夏公司正准备组织施工,被告知该厂房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华夏公司为此与江河公司交涉,江河公司表示暂时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华夏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遭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江河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就与华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江河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华夏公司损失,故法院判令江河公司承担机械租赁、人工费等费用4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江河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隐瞒了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致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江河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华夏公司损失,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