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建设工程如何处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19 17:22)    点击:547

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建设工程如何处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水原医院拟建住院部,便在招标前与三河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水原医院将标底透露给三河公司,并确保三河公司中标,但三河公司必须私底下另行给付水原医院50万元。三河公司中标后,便给付水原医院50万元,随后进行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水原医院。后因水原医院拨款无法到位,一直拖欠三河公司工程款300万元,水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300万元,并返还其给付的50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300万元工程款。水原医院通过串通招投标手段取得50万元,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故法院判令水原公司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并没收50万元归国家所有。

 

律师评析:

一、《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利益,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二、《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法院最终判决没收水原医院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非法利益,该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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