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村委会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31 10:19) 点击:546 |
如何认定村委会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向阳村委会与江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江河公司承建向阳村建设项目工程。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向阳公司虽卖出部分房屋,但因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而销售停滞,导致向阳村委会无法支付江河公司工程款300万元。江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并同时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向阳村委会无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资格,且未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即行房地产开发,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工程验收合格,故向阳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又因合同无效,对违约金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向阳村委会支付江河公司工程款300万元。
律师评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向阳村委会无房地产开发销售资格,也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处理是对的。本案中,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故人民法院判令向阳村委会向江河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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