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施工合同中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11 16:59) 点击:394 |
如何认定施工合同中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妇幼医院对外招投标将门诊部大楼工程发包,力原公司中标,工程总价600万元。签订合同时,妇幼医院要求力原公司向其捐款50万元,力原公司为承建工程,只好答应,并向妇幼医院出具承诺书。之后,力原公司完成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妇幼医院除50万元之外,一直拖欠工程款200万元。力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50万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 原被告按招投标签订的中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妇幼医院要求力原公司出具让利承诺书,属于改变了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判令妇幼医院向力原公司支付25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项目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妇幼医院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力原公司向其捐款,出具让利承诺书,目的是减少工程款,其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作出认定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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