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15 15:59) 点击:774 |
如何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长明公司与当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长明公司将其办公大楼发包给当阳公司承包。工程按进度付款,竣工时付清,逾期承担银行贷款利息。之后,工程施工完毕,长明公司在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先行擅自使用该工程。其后,当阳公司因长明公司拖欠工程款200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长明公司从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付清工程款,故长明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对于竣工日期的确定,以长明公司使用该工程之日为准,并从该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长明公司在尚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先行使用该工程,完全符合第三项规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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